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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请求中没有确认劳动关系但公司对劳动关系有争议不能适用终局裁决

来源:华体会官方网页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5-17 02:5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上班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存在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争议,对与该争议相关联的给付款项的请求,不应适用终局裁决

  申请人:A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乐路653号浮山后六小区56号楼3单元401。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L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公司称,请求法院撤销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22]第721号仲裁裁决书。理由如下:一、L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一)L隐瞒其在X公司工作的事实。根据L和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表明,L在当时是和X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双方签字盖章按手印已经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事实是在该公司开展业务。X公司是支付宝签约服务商,从事相关业务已经五年多,L明清楚自己是被M以X公司的名义招聘,而且L也明知自己在BOSS直聘上打着X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员招聘。而随着该业务项目责任人M的失联,L经过和某些人的沟通确认,认为X公司持有的劳动合同等重要文件已经遗失,故提起本案仲裁。(二)L隐瞒其没有考勤及开户、交易、达标记录的事实。根据L与X公司签订的编外业务人员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及考勤方式的规定可知,L的工资构成为底薪加提成,即每天上午或下午只要有开户,不管是否达标,皆计算当天上午或下午考勤,只要出勤就有底薪,然后达标的再计算提成,因为开户很容易,这样的计算方式对业务人员非常合理,而且对他单独招募的业务人员一户达标还给予5元的提成,实为很有诚意,但是经过数据统计,L实际开户和考勤分别为11月开0户,达标0户,到岗0天,12月开户0户,达标0户,到岗0天,L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从没有向X公司汇报过任何业务进展工作报表,而且L的多位同事也在微信聊天中证明,他就没有实际进行过工作,上午十点多了还在被窝睡觉,签合同还要到他家楼下找他等等,连达标标准都没给讲明白,笑称你不被骗谁被骗。L在清楚自己的出勤时间及作业实际的情况下,在仲裁中竟然谎称入职近2个月,索要数万元的补偿。(三)L隐瞒他及他人以向滨州市劳动、税务、社保等多部门投诉,要挟X公司发放提成的事实。L及其同伙要挟X公司,如果不发放所谓的提成就到多部门进行举报和仲裁。在被拒绝后多人次拨打电话至滨州市各职能部门对X公司进行举报,通过滨州市市长热线等电话,到滨州市劳动局、社保局、国税局举报,多部门对X公司进行了调查且结果为没有违规的情况。为了息事宁人,X公司按照他们要求的最高最多的标准结清了薪资,其中仅三天就向这些陌生人陆续发放1万6千余元,但是L等人没有见好就收,还想通过低成本的仲裁博取更大的利益。(四)L隐瞒了他给X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事实。L先后领取塑封点餐二维码牌、小海报贴、PVC桌贴、大海报、PVC大立牌等优质物料2000余份,物料制作费用1万余元,事后一份也没有交回。同时L没有尽到应有的标准作业流程培训及作业监督任务,管理一塌糊涂,不仅辜负了额外5元每户的达标奖,还致使他招的业务员作业弄虚作假、虚假交易成风,糊弄自己、戏弄支付宝,把支付宝当傻子,给绝大部分商户开户后菜单只配置一个单一单品并且只有一笔或者寥寥几笔交易,完全偏离商家真实菜单配置和真实交易的实际,L还怂恿纠集有关人员放弃继续作业,一直进行各种骚扰,他的不负责任及虚假交易行为致使X公司的400余户商户永久性失去了获取支付宝点餐开户奖激励资格,直接损失8万余元。二、仲裁在认定证据中存在严重错误。仲裁认定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依法应由L承担,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L提供的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问题方面皆存在严重问题。A公司的代理人已经当庭对L提出的证据进行了否认与质疑,仲裁庭在L无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情况下,认定L与A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违反证据规则法律规定,存在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三、仲裁认定L与A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L作为劳动者从来未填写A公司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文件,A公司也没有聘请L为其雇员,没有与L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未适用于L,L亦不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L的报酬亦非A公司发放。故仲裁认定L与A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四、仲裁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认定事实错误,L与A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故仲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判定L与A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L辩称,一、L与X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对此公司不知情,也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书面文件,此公司未给我发放过工资,也未为我缴纳过社保。二、签订劳动合同时只是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合同未体现任何公司信息,并且L工作的工作证及钉钉打卡记录均为A公司,当时只是一个合同模板,诱导L在其上签字。三、L实际也给公司作出了业绩,并且积极按公司要求工作,勤恳为公司创造收益。当时针对威海市场,L书写了一份开展工作答疑流程,晚上下班后晚8点还与员工一起语音复盘工作。四、关于本案仲裁,L只是寻求合法诉求的途径,L向滨州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材料,后被告知应向本案A公司提起劳动仲裁,L只是在进行咨询。五、A公司所述的物料问题,物料作为工作内容需要,全部将物料发放给员工用于开展工作,如果真存在指控的情况,公司早已将L辞退,并且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多次在群内认可L工作。六、公司从未与L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L保留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及未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

  本院审理过程中,A公司提交证据一、L与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拟证明:L是与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据二、L考勤记录、业绩明细一组,拟证明:L是X公司员工,不是A公司招聘的。证据三、支付宝PID开户记录交易截图一份,拟证明:L并未在X公司工作,与A公司也无关系。证据四、“威海乱七八糟的事”微信群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L没有提供劳动,所有的事情都是别人干的,且L在群里说要到滨州××队进行举报,证明L知道是与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据五、X公司工作人员与M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M是与X公司对接的业务,并非本案A公司。证据六、L在BOSS直聘的个人隐私信息一份,拟证明:L是在X公司工作的,与A公司无关。证据七、A公司及X公司官网,拟证明:L主张的A公司就是X公司,A公司官网的ICP备案显示的是X公司,L工作牌中展示的电话等内容都是X公司信息。X公司官网显示其并不提供支付宝相关业务,仅进行软件开发。L质证称,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不予认可,合同没见过。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以仲裁提交的钉钉打卡考勤记录为准。不认可证据三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不认可证据四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对证据五的真实性不清楚。证据六与我无关。对证据七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清楚。L提交证据一、支付宝业务开展拓展群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一份、钉钉邀请截图一份,拟证明:L工作的公司为A公司。证据二、“威海支付宝代理商不结算薪资”微信群聊天记录,拟证明:L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且A公司的法人认可我的工作;A公司的法人未与L签订劳动合同。证据三、A企业来提供的空白合同模板原件一份,拟证明:A企业来提供的合同上甲方信息为空白,无任何信息。A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无法证明与A公司有联系;对证据二中的微信聊天的相对方A公司不清楚。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这不是A公司的合同。

  经审查查明,2022年7月15日,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北劳人仲案字[2022]第721号仲裁裁决:一、A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L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工资21206.9元。二、A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L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三、驳回L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上班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规定不包括确认劳动关系相关争议。本案中,A公司同L存在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争议,对与该争议相关联的给付款项的请求,不应适用终局裁决。仲裁机构作出本案的终局裁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北劳人仲案字[2022]第721号仲裁裁决。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