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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华体会官方网页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02 06:41:56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16日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1年8月11日通过书面、邮件等方式送达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见公司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见公司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自查后,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1,054.7万元(含61,054.7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依照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详细情况与保荐人及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

  这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1)这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依据市场和公司详细情况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在这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有几率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会影响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详细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方法将依据当时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这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能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

  在这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若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这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假如慢慢的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里面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可转债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详细情况确定,并在这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的人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这次发行的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这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1,054.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依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真实的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这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依据《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与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等相关条款如下: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4)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可以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债券受托管理人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4)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0)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11)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在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本期可转债债券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自行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里面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公司已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与受托管理人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6、审议通过《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9、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一定的措施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一定的措施的公告》。

  10、审议通过《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5%股东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5%股东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承诺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对会计政策变更事宜、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宜及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汪建萍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自查后,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1,054.7万元(含61,054.7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依照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详细情况与保荐人及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

  这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1)这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依据市场和公司详细情况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在这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有几率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会影响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详细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方法将依据当时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这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能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

  在这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若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这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假如慢慢的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里面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可转债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详细情况确定,并在这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的人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这次发行的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这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1,054.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依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真实的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这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依据《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与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等相关条款如下: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4)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可以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债券受托管理人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4)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0)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11)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在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本期可转债债券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自行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里面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公司已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与受托管理人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6、审议通过《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一定的措施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5%股东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832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承销总干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9,389,026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02元,共计募集资金31,59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60.3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0,929.62万元,已由承销总干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汇入本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公开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388.68万元后,公司这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0,540.9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98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497号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承销总干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上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12,170手,每手面值为人民币1,0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1,217.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037.74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0,179.26万元,已由承销总干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汇入本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31.15万元后,公司这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9,948.1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492号)。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本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701.45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3,862.81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28,975.7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本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3,997.97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23,362.76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27,354.03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以下简称联合银行古荡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余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浙大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保本浮动收益)13,000万元,其余募集资金余额为15,975.7万元(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存放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专户,具体募集资金存储放置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23,362.76万元,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保本浮动收益)10,000万元,使用募集基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14,000万元,其余募集资金余额为3,354.03万元(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存放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专户,具体募集资金存储放置情况如下: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一定的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按照上述规定相应变更公司会计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常规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常规使用的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本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做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真实的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公司2021年1月1日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科目列示不产生影响。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的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都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赞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97号)核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智能”,“本公司”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512,17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0,377,358.49元(不含税)以及律师费、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311,525.46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9,481,116.0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12月27日对公司这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9】49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20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15,000万元,有效期12个月。截至2021年8月12日,公司已提前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15,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公司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细的细节内容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2021-062)。

  根据公司广泛征集资金资本预算,这次募集资金用于“年产40,000台(套)包装设备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截至2021年8月13日,“年产40,000台(套)包装设备建设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9,362.76万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14,000万元。募集资金中有5,000万元用于购买银行保本浮动收益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尚未到期外,其余募资金余额及存储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