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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案例发布】(三十五)永州市宁远县查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来源:华体会官方网页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3-12 07:19:13

  2023年2月24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舆情监督员在网上发现有群众反映称:“宁远县某街道附近水体疑似被污染”。宁远分局格外的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成立专项调查组赶赴现场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群众反映属实。

  △宁远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采取破土开挖、跟踪水路等方式顺藤摸瓜,锁定污染源

  经调查组多日地毯式排查走访发现,该县某街道郊区的生活废水沉砂池内及周围有明显排放痕迹。调查组当即会同城管、市政等部门采取破土开挖、跟踪水路等方式顺藤摸瓜,最终锁定污染源为一租户。该租户使用胶管将暗黄色液体排放至卫生间下水道,经化粪池及生活废水沉砂池流入附近沟渠,并汇入泠江河,最后导致泠江河污染。

  调查组多日蹲守后发现,该县某乡镇某五金加工厂使用的一辆厢式货车早出晚归、形迹可疑。2月28日,调查组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因无法处理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蚀刻流程产生的废水,便将蚀刻废水装入吨桶,并通过厢式货车运至出租屋经下水道排放。宁远分局立即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对相关作案工具进行查封扣押,并及时将案情通报县森林公安,协调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并同步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司法鉴定,该企业产生的蚀刻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00-17);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7万元。

  该企业非法倾倒蚀刻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宁远分局依法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并责令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人民币37万元。

  经对厢式货车内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拟倾倒废水中的总镉含量浓度为1.17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7倍。经调查询问,该企业截至案发时已直接排放量约10余吨。该企业的违法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有关法律法规。4月14日,宁远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县森林公安局于当日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对责任人李某旺等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年9月20日,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旺等4人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2日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旺、李某芳、李某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夏某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通过严厉查处和曝光此类案件,对其他企图通过可移动设备外运处置逃避监管非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起到有效震慑。警示企业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该案提醒生态环境,要逐步建立完整环境隐患排查制度,充分的利用群众举报线索,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案例中生态环境、公安、城管、市政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敢于亮剑,充分的发挥专业职能,严厉查处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案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时到位,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得以有效消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得以守护。(李 江 何江权 陈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