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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检测的新方法(HJ 1013-2018)

来源:华体会官方网页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11 10:26:14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检测的新方法(HJ 1013-201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方面的要求、检验测试的项目和检测的新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检测的新方法(HJ 1013-201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方面的要求、检验测试的项目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方面的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检测方法

  在HJ 38 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其他气态有机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NMHC-CEMS。

  本标准中,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测量其他气态有机物响应值相对于测量丙烷响应值的无量纲比值。

  固定污染源NMHC-CEMS 由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见图1。系统测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对于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要同时测量含氧量,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和打印各种参数、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

  NMHC-CEMS 系统结构最重要的包含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预处理设备、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和其他辅助设备等。依据系统测量方式和原理的不同,系统可能由上述全部或部分结构组成。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最重要的包含采样探头、样品传输管线、流量控制设备和采样泵等。一般都会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系统均具备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其具体技术方面的要求见5.4.1。

  分析仪器用于对采集的污染源废气样品做测量分析,其具体技术方面的要求见5.4.3。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用于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并能按中心计算机指令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其具体技术方面的要求见5.4.4。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系统,其辅助设备最重要的包含氢气源、尾气排放装置、反吹净化及其控制装置、零空气预处理装置等。其具体技术方面的要求见5.4.5。

  5.1.1 NMHC-CEMS 应具有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有产品的名字、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电源规格、主要参数量程等信息。

  5.1.2 NMHC-CEMS 表面应完好无损,无明显缺陷,各零、部件连接可靠,各操作键、按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

  5.1.3 NMHC-CEMS 主机面板显示清晰,涂色牢固,字符、标识易于识别,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a) 室内环境和温度:(15~35)℃;室外环境和温度:(-20~50)℃;

  在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85%条件下,系统电源端子对地或机壳的绝缘电阻不小于20 MΩ。

  在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85%条件下,系统在1500 V(有效值)、50 Hz正弦波试验电压下持续1 min,不应出现击穿或飞弧现象。

  5.3.3 系统应具有漏电保护设施,具备良好的接地措施,防止雷击等对系统造成损坏。

  5.3.4 安装和使用者应建立起有效安全措施,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泄漏,及防备其他安全风险,若设施安装环境有防爆要求,则一定要按照GB 3836.1 中相关规定执行。

  5.4.1.1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的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不吸附、不与待测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且不影响待测污染物的正常测量。

  5.4.1.2 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加热、保温和反吹净化功能。其加热应均匀、稳定,加热温度应保证在120 ℃以上,或高于烟气温度20 ℃,取高者。加热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5.4.1.3 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其采样设备的前端或后端应具备便于更换或清洗的颗粒物过滤器,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5 μm 粒径以上的颗粒物。

  5.4.1.4 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应保证在120 ℃以上,或高于烟气温度20 ℃,取高者。加热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5.4.1.5 样品传输管线内包覆的气体传输管应至少为两根,一根用于样品气体的采集传输,另一根用于标准气体的全程校准;系统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应具备完成系统全系统校准的功能要求。

  5.4.1.6 采样泵应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并且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

  5.4.2.1 预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材质应使用不吸附、不与待测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

  5.4.2.2 为防止颗粒物污染分析仪,在气体样品进入分析仪之前可设置精细过滤器,精细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0.5~2)μm 粒径的颗粒物。

  5.4.3.1 采用气相色谱法的分析仪需具有色谱图文件自动记录、历史谱图查询等功能。

  5.4.3.2 分析仪需具有实时或周期性的检测当前火焰状态的功能;一旦侦测到火焰熄灭,必须自动切断燃烧气源。

  5.4.4.1 应显示和记录超出其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至少10%的数据值。当测量结果超过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10%时,数据记录存储其最小或最大值。

  5.4.4.2 应具备显示、设置系统时间和时间标签功能,数据为设置时段的平均值。

  5.4.4.3 能够显示实时数据,具备查询历史数据的功能,并能以报表或报告形式输出,相关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的格式要求参见附录A。

  5.4.4.5 具有中文数据采集、记录、处理和控制系统软件。数据采集、记录、处理要求参见HJ 76中附录B。

  5.4.4.6 系统断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作时的状态并正常开始工作。

  5.4.5.1 氢气源连接管路应使用不锈钢材料质地,一旦检测到氢气有泄漏时,应自动切断气源。

  5.4.5.2 氢气纯度至少达到99.99%,其他工作气源纯度应满足分析仪器使用要求。

  5.4.5.4 系统尾气排放装置应能确保排放尾气中的水分不冷凝、累积甚至结冰,造成尾气排放管路堵塞和排气不畅,必要时应配套加热或伴热装置、气液分离装置等设施。

  5.4.5.5 系统应根据现场实际要配备定期自动反吹装置,用以定期对样品采集装置等其他测量部件进行反吹,防止由于颗粒物等累积造成的堵塞状况。

  5.4.5.6 零空气预处理装置应具备除尘、除水、除油、除烃等功能,其发生的零气应符合7.1.2.2 的要求。

  5.4.5.7 系统内部气体管路以及电路、数据传输线路等应规范敷设,同类管路应尽可能集中汇总设置;不一样的管路或不同作用、方向的管路应采用明确标识加以区分;各种走线应安全合理,便于查找维护维修。

  5.4.6.2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系统,应具备固定的和便于操作的标准气体全系统校准功能。

  环境温度在(15~35)℃范围内变化,非甲烷总烃示值的变化:不超过±5%满量程。

  系统测量非甲烷总烃时其他VOCs 组分相对丙烷的相对质量响应因子一定要满足一些范围的要求,如表1 所示。

  废气参数(氧气、流速、烟温、湿度)的性能指标要求应符合HJ 76 相关要求。

  山西省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14/T2966—2024)区域标准本,自4月3日起实施。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的总体要求、技术方面的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及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适用于山西省境内

  山西省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验收技术规范》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验收技术规范》(DB14/T2965—2024),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功能和性能、监测站房建设、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联网和验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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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14/T2966—2024)地方标准本,自4月3日起实施。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的总体要求、技术方面的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适用于山西省境内

  山西省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验收技术规范》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验收技术规范》(DB14/T2965—2024),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功能和性能、监测站房建设、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联网和验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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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22日,经国家能源局批准,电力行业标准《火电厂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L/T2376—2021)公开发布,并于2022年3月22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作为首个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行业技术标准,填补我国发电领域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行业标准空白,加强完善了发电行业碳排放监测核算技术体

  三部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的规定,为落实好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