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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一企业被处罚2万元!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来源:华体会官方网页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1-17 13:29:51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022年11月23日,南通市生态环境指挥调度中心发布的废气在线监控三级预警显示,南通某皮件有限公司废气在线 mg/m3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聚合等工序正在生产,按照该单位自查评估报告和排污许可证要求,聚合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为己二胺、己二酸等挥发性有机物)应通过管道接至水喷淋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水喷淋设施的风机在运行,但喷淋塔的水箱中水已见底,水箱底部向上提取喷淋的管道已脱落,水箱中的水通过脱落的管道外排到喷淋塔下方围堰内。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1月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影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污染防治设施是对公司制作中所产生污染物做处理的设施,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必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开启、正常运行。

  本案中,该单位环保意识薄弱,在日常生产过程缺乏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导致管道脱落,未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作为企业环保总监应落实人员监管责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一经发现污染防治设施故障、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第一时间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修。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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