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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洗槽

2021年05月12日

来源:华体会官方网页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3-10-04 01:53:41

  全州县庙头镇鸭福村湘江河段有一个公司打着河道清淤名号,非法采砂,过度采砂导致河堤坍塌,农田坍塌,树木死亡,乱堆清淤垃圾,生态破坏,在作业过程中产生噪声。

  1.全州县庙头镇鸭福村湘江河段未发现河道疏浚和采砂项目。全州县人民政府未拍卖该河段的河道采砂许可权,也未对该河段进行清理疏浚招标,没有公司在该河段清淤,未发现采砂船,未发现河堤坍塌,农田坍塌、乱堆清淤垃圾等破坏生态现象。

  全州县河道采砂综合执法大队和庙头镇政府继续加强对该河段的巡查管理,发现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区七里店路43号)自2013年起,一到深夜就偷排臭气,让人刺鼻恶心难受。几年前投诉该药厂,当地生态环境局称药厂在整改中。近几年投诉该药厂,生态环境局不受理且一直宣称排放合格标准,回复让市民自行委托CMA认证监测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但据市民了解该CMA检测费用高达十几万。

  1.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有环评、验收手续,办理了排污许可证。公司2014-2017年对原料生产线废气及锅炉均做改造,对多个环节增加尾气吸收处理系统,2019年完成VOCS污染物治理设施建设。

  2.市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定期对该企业组织废水、废气监督性监测,在多年监管中,未发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18年6月、2020年5月,分别对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做监督性监测,2020年6月、11月公司自行进行监测,根据近年来监测结果,未发现该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厂生产时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在群众投诉集中的2018年期间,经夜间走访调查,未发现明显异味。在气象条件不佳时,公司废气对周边群众有一定影响。

  3.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关于该公司投诉后,均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对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受理或正在办理的规定期限内,信访人又以同一理由和事实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或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依规定不予受理。

  1.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将逐步加强对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环境监管,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2.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计划于2021年5月再次对该公司废气污染物做监督性监测,若发现该企业存在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3.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畅通群众参观了解渠道,积极与社区、小区业主联系沟通,邀请业主代表进厂参观,请群众监督废水、废气、VOCS污染物治理效果。

  1.广西桂林市桂安矿业有限公司在两江镇罗城村委山湾村周边炸山采石,爆破作业产生剧烈的震动,极度影响当地村民生活及健康,剧烈的震动导致天然出水洞口堵塞,影响耕种。噪音扰民、粉尘污染,影响村民健康及农作物生长结果。

  2.广西桂林市桂安矿业有限公司近期将在山湾村大横山新建采石场,村民担心新的采石场将对当地饮用水源、500亩田地导致非常严重破坏,可能会引起无可挽回的损失。

  1.广西桂林桂安矿业有限公司临桂区五通镇虾子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位于临桂区五通镇西塘村委透江村南东约1km的虾子山,矿山服务年限为20年。2019年5月17日成立,有环评批复,企业未自行验收,有采矿许可证,已通过市级绿色矿山考核,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建设主体工程区配套建设环保和其他辅助工程设施。采石场1号矿体周边500米无村庄聚集生活区,有3户种鸭养殖户,2号矿体目前未开采,距离山湾村220米。

  2.公司采用自上而下台阶式露天开采,开采的石料在密闭车间进行破碎作业。开采区、装卸区和堆场有雾炮机喷雾降尘,破碎机、筛分机安装布袋除尘器,同时采取了合理的炮孔网度、微差爆破、空气间隔装药,以及水封爆破、向预爆区洒水等措施除尘。噪声主要是矿山开采采用表土剥离、凿孔爆破时会产生的瞬间噪声,以及石料分级破碎时产生的噪声。采石场在中午和夜间不生产,周边无水稻种植,近距水果40多亩,远距40多亩,目前从叶片灰尘来看,影响轻微。

  3.公司2号矿体未开采,目前不能对周边农业、经济作物影响做评估。山湾村取水为山泉水,2号矿体距离山湾村水源约六百米。

  1.2021年4月30日临桂生态环境局委托监测公司对该公司厂界噪声和粉尘做监督性监测,临桂区疾控中心对山湾村饮用水进行了现场采样。一经发现企业超标排放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2.督促广西桂林桂安矿业有限公司加强管理,进一步采取降尘和降噪措施,减少粉尘和噪声对旁边的环境的影响。

  建干路裕弘油籽有限公司,在炼制油的过程中将炼油废水排放到附近的一条水沟,产生严重臭气,该现象已经持续十多年,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1.裕弘油籽有限公司实为桂林市裕弘油脂有限公司,位于大河乡上阳家村莫塘里,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保手续。公司产生的异味主要为边角料熬炼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水处理设备逸散的无组织废气、包装原料等物品堆存过程中逸散的无组织废气。公司使用熬炼锅为全封闭式,熬炼废气线m高排气筒排放。公司产生的废水均排放至厂区污水处理系统来进行处理,不外排。

  2.2019年该公司因污水未经处理经软管直排雨水沟被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处理,同时对企业实施了查封扣押、要求企业停产整治,并将负责人移送公安。企业停产期间,已对雨污分流系统进行完善,将部分生产物料入库存放。

  3.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雨水管道内及厂区水沟内均未见油污,在现场及场外墙测闻到少许异味,在厂外道路未闻到明显异味。2020年10月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废气排放口处及厂界臭气浓度均达标。

  1.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企业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异味逸散,做好包装袋等固体废物的妥善保存及及时清运,减少其堆放期间产生的异味影响周边环境。

  2.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企业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及臭气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清理废水处理设施的底泥,确保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

  3.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做处理。

  溶江镇茶源村委会茨林江村有一个私人养猪场,养殖废水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村内河流中,产生臭味污染。

  1.兴安县溶江镇茶源村委茨林江自然村共有养猪场8家,均属于非规模化养殖场,7家建立了化粪池、堆粪棚或储粪池,一家蒋某某养猪场未建设化粪池和堆粪棚等设施。该村猪场都建在茨林江自然村的小溪两旁。

  2.该村养猪场废物基本都能综合利用,但蒋某某养猪场现场存在部分废水、猪粪外排环境的迹象,蒋某某养猪场位于茨林江村村内溪流下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有部分养殖废水、猪粪排入茨林江自然村小溪中的现象。当天相关单位对兴安县溶江镇茶源村委茨林江自然村小溪上中下游、蒋某某养殖场养殖废水排放点和汇入小溪下游150米处分别进行了水质采样。

  1.兴安县农业农村局要求蒋国轩养猪场在5月4日前清理猪场沟渠内的污水、废物;购置塑料化粪池集中收集养殖废水,经处理后的粪污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进行土地消纳,不得外排;猪粪要堆放于避雨、防渗、防漏的场所;在生猪养殖过程中全程使用益生菌,减少异味产生;猪场租期到期后停养。

  2.要求兴安县溶江镇茶源村委茨林江自然村其他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完善粪污治理设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3.兴安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兴安县溶江镇茶源村委茨林江自然村的各个养猪场的监管,如监测结果超标或逾期未完成整改污染周边环境的,将依法查处。

  大西江镇文家村委小源里河上游的九牛塘电站建设于2000年,手续完备、合法合规,没有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在2012年所属区域被划为五福宝鼎自然保护区内,但县林业主管部门没有向社会公开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分区情况及界限,导致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政府以在五福宝鼎自然保护区为由多次炸毁该依法兴建的电站,带来了大量经济损失。

  1.水电站全称全州县九牛塘电站,位于全州县大西江镇戈渡源河上游,2000年开工建设,2001年建成投运发电。该电站已取得立项批复、取水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报告表,未办理林业和园林部门手续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2.2012年9月5日,全州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工作,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经查,电站厂房、前池、拦水坝等设施位于保护区实验区内,引水渠隧洞穿过自然保护区缓冲区400米,引水渠隧洞穿过自然保护区核心区855米。

  3.全州县2021年3月前,组织对九牛塘水电站进行整治,炸毁了位于实验区的拦水坝、核心区和缓冲区的部分隧洞、明渠。拆除水电站并网装置、发电机组螺栓;封闭厂房,责成受电企业和水电站切断受电线路。并责令九牛塘水电站于2021年6月30日前自行搬迁。

  1.全州县将举一反三,按照上级的部署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和监管,严防反弹。

  2.违法违规水电站退出后,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严禁造成二次破坏;生态修复以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相结合,恢复自然植被。

  2021年3月22日,恭城瑶族自治县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水电站位置进行了调查,并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要求,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内的18家水电站进行了关停。这18家水电站涉及的自然保护区为:海洋山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及银殿山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关停后,多家水电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水电站坐标进行了测量,确认兰洞水电站、腰子坪水电站及川江水电站3家手续齐全的水电站不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并将调查情况报告上报至恭城县相关部门,要求尽快回复电站发电,但一直未得到解决。希望督查组到实地了解核实,依法依规给与合规的水电站恢复发电,减少经济损失。

  1.兰洞水电站位于恭城县莲花镇兰洞村,1967年3月开工建设,1971年2月建成发电,有环评批复,营业执照,建设用地批复,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林地用地批复、立项批复。经核查水电站拦水坝、引水渠位于银殿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腰子坪水电站位于恭城县三江乡洗脚岭村,1998年3月开工建设,1999年11月建成发电,有立项批复、环评批复、营业执照,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复、取水许可证、林地用地批复。经核查水电站发电厂房位于银殿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隧洞经过银殿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川江水电站位于恭城县西岭镇营盘村,2010年3月开工建设,2012年11月建成发电,有立项批复、营业执照,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林地用地批复、环评批复、取水许可证。经核查水电站炉厂坪坝位于海洋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

  2.三家水电站均属于自然保护区内手续不齐全不合法合规建设项目。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恭城县于2021年3月24日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18座水电站进行了停止发电运行、切断上网线路、解除上网协议、封闭厂房等处理,同时对涉及核心区、缓冲区的6座水电站拦水坝、部分引水渠道(设施)进行了拆除。目前兰洞水电站等3座水电站处于封闭关停状态。

  1.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12座水电站开展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价(含现状调查)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论,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2.相关部门和单位强化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向水电站业主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

  1.两河镇人民政府为帮助他人谋取利益,未经投诉人同意,非法组织他人破坏耕地四百多亩。骗取退耕还林专项补助金。

  2.两河镇百板洞村委立坪村邓某建、邓某昭等23人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桂03民终49号,终审裁定判决存在异议。

  1.百板洞村委员会、邓某友、邓某意、蒋某停止侵权,返还投诉人被占用的约150亩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将被挖的土地进行平整,重筑被挖毁的土地界限、地埂。

  1.全州县林业局2005年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并按照相关政策验收合格,从2005年起兑现补助资金至2014年止。

  2.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桂03民终49号,裁定驳回了原告和上诉人的起诉。经调查,对投诉人的诉求,全州县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充分,属涉法涉诉民事案件。但个别村民不服判定,已多年。近几年,相关部门已处理多次,一直无法达成和解,属矛盾纠纷用地。3.经相关部门现场查看,投诉人所指的被占用的土地,因属矛盾纠纷用地,目前无人管业和耕种,无法辨认土地界限和地埂,但并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全州县两河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继续积极引导投诉人通过法律手段,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桂林市灌阳县文市镇石材厂石浆流入溪村村民农田、鱼塘,造成农田、鱼塘被污染。

  2.2018年5月4日桂林市灌阳县政府、文市镇政府干部派警察、黑社会人员强占达溪村村民土地,违反了严禁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的《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3.2013年12月10日桂林市灌阳县文市镇达溪村大队干部违规降价强占村民蒋某3分8厘土地,投诉人至今未获得土地补偿款。4.2013年12月10日桂林市灌阳县文市镇干部强买村民蒋某1亩4分8厘土地,至今未付款。

  1.灌阳县文市镇石材园区内石材厂,共3家,均获得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土地使用等手续。经调查,3家石材厂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产生的石浆交由广西康雷石材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生活污水进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不存在直接污水外排现象。反映的受影响农田、鱼塘上游地块在2017年前为原石浆统一堆放点,部分石浆外溢到堆放场外,2018年规划为工业用地,并已被征收,该区域的石材厂与鱼塘距离最近约为260米,鱼塘未发现石浆污染的情况。

  2.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文市镇政府在达溪村征用工业园区用地,达溪村部分村民因对政府征地补偿款有异议,在施工工地上阻碍施工,政府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在案件办理和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均依法依规进行。

  3.文市镇达溪村村民蒋某某等五户在文市镇达溪村鲤鱼塘与联合村交界处的野鸡窝有权属纠纷的一块旱地,已于2013年被政府征用,2014年5月23日,蒋某发之子蒋某维将征地补偿款领走。灌阳县纪委监委已于2018年12月调查处理,并对反映人进行了反馈答复,并告知其可以走司法程序解决。

  灌阳县人民政府加大对石材加工厂的监管力度,监督企业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产生的石浆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公司进行处理。

  广西14个地市仍有11个地市未按照相关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1.根据《桂林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依据桂林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桂林市市辖6个城区,除七星区在城市管理局加挂七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外,其它5个城区均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机构。按照职能,市城管委负责依法行使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关行政处罚权。

  2.根据“三定方案”和部门权责清单,市城管委负责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对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方面工作内容依法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其余行政处罚,包括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根据部门职责由我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行使行政处罚权。

  桂林市城管委将在国家住建部和自治区住建厅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法依规,严格落实部门职责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确保其职责范围内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落细,不断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