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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环保部最新要求9月1日起192类建设项目必须做环评!

来源:华体会官方网页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19 22:52:28

  重要通知!近日环保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从2017年9月1日起,192类建设项目必须要进行环评,并提高了建设项目环评的标准,要求地方要根据项目建设特征和所在地区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为了突出以环保管理的重点为原则,《名录》修订具体体现在以环境影响作为建设项目分类的根本依据,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简单来说,对于环境影响因素复杂,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或毒性大、难降解,或者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可能对环境和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影响以及有几率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需编制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进行较为全面、详细、深入的评价和预测。而对于环境影响因素简单,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较小的项目,依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编制报告表即可。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很敏感的区域,最重要的包含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基本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