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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塔

仪征通报3起典型案例!

来源:华体会官方网页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02 02:23:35

  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来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是当前环境执法的一个重要方向和趋势,能减轻环境执法人员工作所承受的压力,提升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监控中心密切合作,加大了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用,查处了一批在线监控设备未按要求建设、验收、不正常运行和废气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9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该公司5月8日FQ3 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小时数据超标的问题,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执法局对该单位现场检查。经核查调阅数采仪历史多个方面数据显示,5月3日-8日期间企业共有4个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标。企业排查分析原因为“采样探头反吹口螺丝松动漏气导致压力不足,探头反吹未达到效果。”,并在相关平台做了标记。经市环境执法局邀请专家参与进一步核查,发现如下情况:

  1、企业分析报告的超标原因不准确。经现场反吹测试,反吹效果下降(漏气)后,监测数据不会增大,相反只会降低。

  2、运维记录显示,4月27日和5月9日,企业两次仪器校准数值均在合格范围,证明仪器在此期间运行正常,数据有效。5月1日8点-2日12点,仪器数值为0,该时间段内企业处于停产状态,2日12点后企业恢复生产,仪器显示数值大部分介于50-60mg/m3之间(排放标准60mg/m3),公司制作排放状况与仪器显示数据相吻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执法局对该单位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

  1、在对违法问题调查过程中,对公司上报的原因要认真核查,需要足够的客观事实证据证明、相应的理论知识支持,必要时执法人能通过现场实验测试的方式来验证。

  2、在对于在线监控相关的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引入第四方监管的力量,用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相关知识和行业经验,为生态环境执法行动提升专业性、准确性,为精准治污提供有效保障,倒逼排污单位增强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确保第三方运维公司履职尽责、合法合规运营。

  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执法局于2023年4月20日对该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料坑及危废贮存库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建设了两套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置,均已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现场调阅该单位VOCS排口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设施历史数据,分析仪显示该单位非甲烷总烃长期数值为零或恒值,该单位长期未按规范对在线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维护,且在监测系统故障期间,未及时维修报告并开展手工监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全方位检查、修复。”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对企业存在的未保证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问题依法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托在线监控联网大数据平台,通过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分析筛查和研判,精准找到问题线索,可有效提升执法效能。在对上述企业组织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对其历史数据分析中发现自动监测数值长期为零或恒值,现场通过调阅在线监控设施历史记录、运维记录、操作历史记录等,及时固定环境违法证据,依法进行查处。

  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执法局于2023年5月8日对该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023年5月5日11时DA002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存在的超标排污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企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认真学习环保法律和法规知识,积极落实企业环保主体的责任。作为排污单位,首先要明确自身的环境污染主体责任,严格制定和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环境管理,规范、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